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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成果归属权归谁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回答这个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获得良好成果后,在无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利将自动归属研究开发者。
研究开发者一旦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委托人便可依法行使此项专利权。
如此可知,对于委托开发所产生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归属,如果双方对此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就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若未曾进行这样的约定,那么相应的权利则应归于研究开发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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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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