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等人都是允许进行取保候审处理的;而当他们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话,同样也可适用此种方法。值得强调的是,这部法律并未对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没有出现任何社会危害行为,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再次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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