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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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人对诈骗资金不知情的量刑问题探讨在法律界定上,若行为人对相关事项处于无知状态,则无法被视为具有犯罪意图的主观条件,因而无需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监禁惩罚。然而,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实上确实知情时,即使存在相反的辩护证据试图证明其处于无知或不知晓实情的境地,仍不能排除其构成帮信罪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同样处罚。若涉及其他犯罪,按重罪处罚。如不知情仅提供帮助,可能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情后继续协助,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判决需依案件实情和证据由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同样处罚。若涉及其他犯罪,按重罪处罚。如不知情仅提供帮助,可能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知情后继续协助,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判决需依案件实情和证据由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满足以下条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且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评判标准包括:行为人是否知情、提供何种支持、行为是否严重,以及是否与其他犯罪并存。若行为人涉诈骗罪,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案件细节,如行为人在诈骗中的角色、资金流向等,决定是否构成此罪及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且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使涉案金额不明确,只要行为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因此,即便涉案金额未明,相关人员仍可能因涉嫌此罪而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