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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怎么知道涉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指那些在知晓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旧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其中,与诈骗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被称为“涉诈”,也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在实践案例中,如果有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严重性,那么此人便有可能会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至于何谓“情节严重”,这通常需要由法院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对于诈骗活动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或者其行为直接引发了大规模的诈骗活动,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便可将此视为“情节严重”。反之,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提供帮助时并未意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活动,或者其提供的帮助与诈骗活动之间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他/她很可能不会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分析具体案件时,我们必须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和证据,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全面评估其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如果该案件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那么我们还需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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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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