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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收监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只要认定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均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律措施。换言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轻刑罚处罚,或者身患严重疾病,亦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检察机关都可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此外,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之时,检察机关同样具有决定是否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案件审查阶段,检察机关确实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收监取保候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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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瑞律师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的法学素养,使您每次都能感受到专业的服务,感受到正义之能量! 执业以来,曾办理诸多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事务、公司事务及其他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多年本着: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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