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后,原转让方是否可继续使用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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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完成
专利权的转让后,原来的出让方可通常情况下不得持续使用该项权利。
然而,如先前的转让协议中另有明确条款约定,或者双方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许可实施合同,则可除外此限制。
众所周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有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一方都享有转让该权利的权利。
在
当事人欲进行此类转让时,应当以
书面形式缔结相关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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