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因误售冒充药物而被人
民法院宣
判刑事处分的个人来说,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确实存在一些禁令或限制。
具体来说,若此类事件的后果相当严重的话,那么涉事者可能会遭受终身的职业禁止,涉及到医药领域的工作将无法参与其中。
对于那些长期制造或销售假冒
伪劣药品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组织单位,其直接负责人与其他共同
责任人在未来十年之内都将被禁止进入药品生产、经营领域进行工作。
此外,对于那些专门通过以上手段生
产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商而言,他们所使用的原始母料、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设备等都将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