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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销售假药罪后是否还能继续经营药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对于因误售冒充药物而被人民法院宣判刑事处分的个人来说,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确实存在一些禁令或限制。
具体来说,若此类事件的后果相当严重的话,那么涉事者可能会遭受终身的职业禁止,涉及到医药领域的工作将无法参与其中。
对于那些长期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组织单位,其直接负责人与其他共同责任人在未来十年之内都将被禁止进入药品生产、经营领域进行工作。
此外,对于那些专门通过以上手段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商而言,他们所使用的原始母料、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设备等都将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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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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