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
承揽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只有经由
当事人协商同意后进行"协议解除",或者因法定情形而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又或是达到约定解除之条件时方可处理。
首先,当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
协商一致,合同即可自动终止。
其次,"法定解除权"则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废止原先的合同。
至于"约定解除",即在达成约定的解除条件之后,合同即可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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