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前调解,被告能否选择不去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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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进行
诉讼离婚之前的调解工作中,被告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
倘若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接受调解方案,那么司法机构也并无权力进行强制调解。
在法院受理
离婚案件并展开调解工作时,始终贯彻着公正公平和尊重
当事人意愿这两个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法院进行
离婚调解的环节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诉前调解、
庭前调解以及诉中的调解阶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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