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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937人
律师解析: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在设立行为人为了建立法人而开展的各项民事活动中,一旦法人正式成立,那么这些法律方面的后果便应当自动责无旁贷地由该新近成立的法人予以承担;
反之,设立行为人为设立法人时以自身名义实施的各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方当事人无疑有权利自行选择向作为法人的一方或向创立该法人的设立行为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
因此,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若某公司顺利成立,那么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那部分负债理应由新公司亲自负责承当;
然而,若设立行为人以个人身份开展民事活动并且由此产生了民事责任,那么第三方向现有公司或设立人们提出责任承担的要求均属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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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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