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问题时,无论是在研究领域中,还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全球各地的法律体系不论是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其普遍采取的是一种被称为“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这种证明标准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某种可能性的确定,即在真实情况与提供的
证据之间存在差距而无法实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评断情况下,对于那些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上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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