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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13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下列情况皆可被判定为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首先,假设交通事故已经明确发生,而与事故有关之人驾驶车辆或弃置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对于事故并无责任,进而驾车迅速离去,这种做法也将被判断为交通肇事逃逸。
再者,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诸如酒后驾车或无证驾车等重大嫌疑因素,即使在报警之后仍未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或者在弃车离开现场之后再度返回,同样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此外,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尽管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却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且无缘无故地从医院离开,那么此种行径亦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另外,当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然而却向伤者或其家人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便擅自离开医院时,这样的行为将会被理解为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如果在接受正式调查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避调查或者离开现场并且拒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实他们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此种情况也将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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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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