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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有哪些免责情形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1.在面对紧急情形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医学救护手段以挽救即将走向生命终点的病患,却不幸产生负面影响和结果。
2.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由于病患本身出现的异常状况或其特异体质等因素,导致医疗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即是指所有由医护人员事先无法预测、亦无法从实际条件与情况出发规避的医疗损害后果。
3.以目前的医学科技水平来看,某些难以预测或预防的不良后果仍然时有发生,这同样可以视为医疗意外的一种形式。
4.无过失输血感染所引发的潜在风险可能会对患者构成不良影响并导致相应临床后果;
5.由于病患方面的原因导致治疗过程因延时而失效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6.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干预影响,进而给病患带来不良临床后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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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韬律师

福建坤江律师事务所

林文韬律师林文韬,男,汉族,现为福建坤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参与了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仓山 区人民法院、福州晋安区法院、建瓯县、光泽县、政和县、长汀县、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近百件诉讼案件,胜案率及辩护效果均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及表扬,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学识又有实战诉讼经验和基层法律工作锻炼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会见、诈骗罪、交通事故犯罪、信用卡诈骗、人身伤害侵权、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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