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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人之契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
所谓无权代理人契约,即表明无代理权限之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并同相对人签署的合约。
此类由于无权代理所达成的合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倘若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和同意,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且应由行为人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相对人有权采取措施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给予肯定答复或确认。
若被代理人未能作出回应,则默认其拒绝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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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咏梅律师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康咏梅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曾长期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多家私企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建立完善法律事务体系,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应收账款问题、股权/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叁佰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离婚家事纠纷等。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诉讼业务 1、债权债务纠纷(如货款催收、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3、离婚家事、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 4、刑事案件会见、开庭、风险防范; 二、非诉法律服务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重大合同谈判等非诉争议业务。 3、出具法律意见、离婚协议等。 4、专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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