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刑事强制措施,我们有如下阐述:
(1)
拘传,此乃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对于尚未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达指定场所接受调查询问的一种强制手段;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要求部分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配合相关单位审理工作;
该项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3)
监视居住,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道禁令,即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动进行密切监控与限制;
(4)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
刑事案件的
侦查阶段,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以暂时采用拘留作为强制手段;
(5)
逮捕,这一
强制措施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裁决,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旨在在一段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将其送至特定场所进行羁押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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