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能否在非登记地提起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123人
律师解析:
关于
离婚诉讼的审理地点,一般的作法如下:
首先,您应考虑向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您还需前往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起诉。
在此需要了解的是,被告的住所地通常是指其在户籍
登记机关登记的地址;
而当被告离开住所地并延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包括临时住院治疗等情况),那么他/她的经常居住地便应为当地。
2.如果其中之一的
当事人已经离开出院后超过一年未回原地居住,且另一方在此期间
提出离婚请求,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你们可以选择在原告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3.如果你们夫妻双方都分别离开了原有的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那么在此适用以下原则:
对于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向法院
递交诉状,应选择在被告曾经长期稳定居住过的地方起诉;
但若对方缺乏固定的经常居住地,您仍可选择在他/她所属的社区或城市内的相关部门提交您的
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