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泰和财保分公司应向力马公司全额支付索赔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用于补偿车辆损坏产生的
经济损失;
其次,在挂车已投保的交强险
无责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力马公司
财产损失总额人民币100元;
最后,在交强险以及
第三者责任险的总限额内,对力马公司因挂车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具体金额为人民币502000元。以上各项
赔偿金额累计计算,总计为人民币602100元。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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