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诉讼中,
被起诉一方所拥有的存款未必一律归为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举例而言,假如被告在婚后取得的资金本来就属于夫妇二人共同享有
产权的部分,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资金却以对方个人的名义予以存储的话,那么这笔存款仍然应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这些存款在
结婚之前便是由被告单独所有,或是在婚后被告选择将原本属于其
个人财产的财物继而进行储蓄的行为,那么这一部分的存款便应当是被告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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