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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我的存款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中,被起诉一方所拥有的存款未必一律归为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举例而言,假如被告在婚后取得的资金本来就属于夫妇二人共同享有产权的部分,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资金却以对方个人的名义予以存储的话,那么这笔存款仍然应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这些存款在结婚之前便是由被告单独所有,或是在婚后被告选择将原本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财物继而进行储蓄的行为,那么这一部分的存款便应当是被告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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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蕊律师

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王蕊律师,女,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目前是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办案功底,曾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并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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