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拒绝支付
补偿金,并不必然代表拥有
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旨在用以抵抗异议请求权的存在,该权利通常会在双方均负担同等的义务,且其中某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其应尽义务,亦或是未有尽责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另一方予以援引。
抗辩权系严格受制于法律明确规定之限制。
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规定的抗辩事项,这仅仅会在合同层面产生相应的抗辩效果,但并不属于对抗辩权的认定范畴。
抗辩权所具有的真正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有效阻遏请求权的行使及其实现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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