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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具体指的是什么类型的合伙

时间:2026.05.06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所谓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乃是专门机构依据具备独特知识与技能,面向广大客户群体提供有偿专业服务。
此类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医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皆可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需特别注明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上必须如实标示“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便群众能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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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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