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乃是专门机构依据具备独特知识与技能,面向广大客户群体提供有偿专业服务。
此类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医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皆可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需特别注明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上必须如实标示“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便群众能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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