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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日常运行及其带来的那些无差别的、广泛的人类身体健康权益;
其次,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这一罪行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动植物检疫人员未能行使好自身的工作职责,进而进行了不公正的动植物检疫结果的篡改行为;
再有,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之一的人选——即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相关检疫人员;
最后,从主观心态上说,这种恶意行为必然是由于国家动植物检验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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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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