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10年+。许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擅长办理纷繁复杂的家事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决依据有深刻认识,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操作性、更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办案严谨细致,工作耐心负责,坚守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善始善终的职业道德,深受同行、委托人信任,并获得高度评价,获得锦旗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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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在籍人口安置住房离婚析产的法律规定在涉及到离婚事宜之时,关于农村房产的分割问题,通常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进行分割。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善安排,则只针对个人专有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处理;而对于共同拥有的房屋,则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据房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安置房和公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此时应该均等分割,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配涉及两类情况:一是双方均为被拆迁人口,房屋为共有财产,按使用和经济实力划分;二是仅一方为安置人口,虽属婚内所得,仍属共同财产。原始被拆迁者保留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则获得经济补偿,确保公平。

破产安置补偿费在离婚时的分割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

1、如果是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则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如果只登记了一方子女名字,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