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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未对此做出明文规定,则赠与契约自然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形成。
须知,根据相关法规条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选择使用书面性质、口头协商甚至任意方式进行。
然而,若当事人事先已明确约定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缔结,那么便不允许再将口头表达作为赠予合约的签署手段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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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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