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尚未颁发房地
产权属证明书之际,之所以因故移送至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制定裁判结果时仅针对住房
使用权部分进行裁定,乃是由于尚未获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无法明确界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待日后成功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任何一方均可再次提
起诉讼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夫妻之间能够共同面对困境,却未必能够共享幸福,这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
购房的经济压力以及贷款问题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而
离婚所涉及到的
房产分割问题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处理。
然而,内心深处的创伤,恐怕唯有时间才能慢慢抚平。
关于贷款购
买房屋,离婚后如何进行
财产分配的问题,其实并不算过于复杂,真正复杂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与纷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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