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刑法》所倡导的“罪责刑相适应”之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
犯罪追诉时效标准,共划分为四档。
具体而言,《刑法》第87条对犯罪人的追诉时效设定做出明确规定:
1.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五年;
2.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十年;
3.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若在二十年后仍需追诉的,须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核准方可执行。
在此基础上,在确定特定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间时,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相应条款或
量刑幅度,并按照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
追诉时效期限:
(1)在仅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同一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按照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若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无法确定,则应参照其他相关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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