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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和加重处罚的差别何在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1、所谓“从重”,即是在依据刑法所设定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
这一处罚方式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具备了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之时。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便属于应予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与此相对应地,还有另一种叫做“从轻处罚”的处罚方式。
2、而“加重处罚”则意味着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以将所判定的数个刑罚中的最高刑期之上,并且可以超越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来执行刑期。
具体而言,可参照刑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
3、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刑罚,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即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判处15至20年;
拘役的期限可以超过6个月,判处6个月至1年;
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2年,最高可判处3年。
4、至于“从重处罚”,其含义是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相较于其他具有相同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更为严重的刑种或者更长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的力度要小于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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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冬平律师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敖冬平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敖冬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熟悉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有着丰厚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实践经验。办理过众多民商事及刑事辩护案件,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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