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增值税票据盖章的相关要求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发票联以及抵扣联,我们建议您务必进行盖章确认,并且盖到持票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之上。
这里,需要特别向您说明的是,“发票专用章”这一术语,它所指代的正是用票单位及个人在开具发票之际,需加盖具备其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以及发票专用章等字体特征的印章。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对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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