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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4.11.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50人
律师解析: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子女探视权的定义为未承担直接育儿责任的父母中的某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在一定的时间内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络、见面、互动以及短期同居等相关活动。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该项权利可被视为从亲子关系中自然衍生出的一部分,只要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非直接抚养一方便享有这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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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艳律师

广东知恒(东莞) 律师事务所

王淑艳律师,广东知恒(东莞)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诉讼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专业扎实,该法律团队业务领域主要涵盖金融类刑事案件,婚姻案件、保险理赔、合同纠纷。本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部分成员曾供职银行、保险等知名公司,承办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和项目,涵盖了法律、金融、保险等方面。团队每位成员都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专注于“金融强监管情况下金融市场现状”、“金融合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的研究”等,咨询电话:18038453163/134232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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