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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

时间:2024.09.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1.犯罪主题性质存在差异。
交通肇事罪直接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对象则演变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性的挑战,即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以及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权益。
2.客观行为规范及性质存在区别。
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更加凸显其践踏公共交通规则的特点,并可能导致无辜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
3.主观态度完全对应不同。
轻视大意和过失而引发的交通肇事罪,它的主观性质表现出来的是过失。
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意图显然体现为故意,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无疑构成了故意犯罪行为。
4.犯罪引发的灾难性影响各异。
交通肇事罪在引发严重危害后被定义为结果犯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判定,相较之下显得更加宽松。
只要实施者所采取的危险手段足够严重地影响了公共安全,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仍可以被视为触犯本罪,从而成为危险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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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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