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提供关于第六条的详细分析解读以供参考:
当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合同时,一旦签署并确认后,若转让方或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那么受让方可选择将转让方作为
诉讼当事人,将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第三人,针对此情况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要求转让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承担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报批手续的责任。
此外,如果受让方同时希望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时,能够自行进行报批,那么同样也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然而,如果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期限来履行报批义务,那么受让方有权另行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并
赔偿相关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能涵盖
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以及其他合理的
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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