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员工遭受
工伤且未缴纳
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相应的补偿权益应由雇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负责支付;如遇雇佣单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以及相应
滞纳金的状况,该单位将需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如已按时进行补缴工作,那么新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与雇佣单位依照规定共同分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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