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瀚亓律师事务所
孙亚斌律师,辽宁瀚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本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秉承“细致严谨,德信为本”的办案理念,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全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擅长领域: 1、刑事案件代理、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代理、合同事务案件代理、参与仲裁: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理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等诸多事项; 2、担任单位和自然人的常年顾问,包括各类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等。 3、非诉类事务:法律审查、拟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律师见证、代办境内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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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拘留次数与时间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某人在信息网络上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实际点击量及浏览量均超过五千人次,或是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那么这种行为就将被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能涉及到诽谤罪的刑事追责问题;同时,这也是一种自诉性质的案件。

如果诽谤罪成立了,那么拘留的时间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要是犯了这个罪,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还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名誉,保证公正,对诽谤这种行为会严惩不贷,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诽谤罪的拘留处罚时限从公安机关发现并决定处罚之日起算。若诽谤行为超过六个月未被发现,则不予处罚。对于持续性诽谤,处罚时限从行为终止日起算。实际拘留天数取决于处罚决定日和诽谤行为的持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诽谤罪的拘留处罚时限从公安机关发现并决定处罚之日起算。若诽谤行为超过六个月未被发现,则不予处罚。对于持续性诽谤,处罚时限从行为终止日起算。实际拘留天数取决于处罚决定日和诽谤行为的持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特定情况下诽谤行为人可免于行政拘留,包括14至16周岁、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70岁以上、孕期或哺乳期抚养不满1岁子女者。非此类情况者,视具体情节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是否豁免刑事处罚需综合案件和法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