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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对象期间同居可构成强奸罪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81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涉及到对女性采取暴力、威胁抑或是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强迫性的性侵犯。若在恋爱交往阶段与女方建立了同居关系,而在此过程中并未涉及任何形式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行为,并且是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此类情形通常来说并不符合强奸罪的定义。
然而,当在同居生活期间,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利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制发生性行为时,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行为人的行径、被害人的意愿、以及有无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等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上述案例中确实出现了这些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件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并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反之,倘若在案件中并无这些非法行为的存在,即便双方处于同居状态,也不能视为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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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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