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超额搭载乘客的行为被视为涉嫌
危险驾驶罪。在此条例中的第叁款明确规定,如在涉及校车服务或客运运营活动中,屡次且严重超出限定乘客载荷人数的行为,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应依法判处
拘役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数额的
罚金赔偿责任。因此,若有个人在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旅客运输过程中,频繁且严重地超过了额定的乘客载荷人数,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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