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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可否没收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条例,倘若被列为取保候审对象者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未履行相应规定,则保证金将面临被依法没收的境地。举例来说,此类人士若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或在接受传唤时未能按时赴约,当地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予以没收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除上述行为外,当被取保候审者蓄意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时,保证金同样有可能遭受没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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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

天津综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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