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判定中,其成立时间并不是固定的,涉及到特定的情境和两个必要条件:首先,行为者需明确无误地实施了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擅自转移的行为;其次,这部分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必须处于无法归还的状态长达至少超过三个月之久,或者在金额上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被用于盈利性质的活动,或者是在金额上同样达到一定程度,但却被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挪用资金数额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情况下,该行为已构成了对相关纪律和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因此,应当由所在单位采取措施追回所涉款项,同时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与否判断标准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其犯罪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资金的实际使用和收益权益;从客观方面来看,该罪行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利,非法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私自挪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出借予他人,且款项金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而犯罪主体则是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至于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才能够构成本罪。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跟挪用的数额和用途有关。一般来说,挪用公司资金六万元以上用于个人盈利,或者挪用三万元以下连续三个月未还,就可以被视为犯罪事实,需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案查证。

挪用资金罪的判断重点在于:主体是组织中的雇员,通过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到个人或借给他人。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立案标准,进行非法活动需超6万,盈利或超过三个月未还需10万以上。综合考虑主体身份、行为、用途和金额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