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贪污罪与
受贿罪虽在法律范畴内被视为两种独立的
罪名,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二者却时常呈现相互交错之势。贪污罪系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而受贿罪则特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向他人强行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接收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尽管这两个罪名在法理概念上泾渭分明,然而在司法实务领域,却常常共同发声,互相牵扯。举个例子,某个政府官员有可能利用职务赋予的权力,实施非法的财产占有行为,并且在此期间还可能接
受贿赂,为他人谋求私利。在这种情况下,该官员的行为便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