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咨询该律师
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形:1.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扮演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角色的犯罪行为;2.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聚众斗殴活动中的刑事责任;3.虽然并非直接参与斗殴行为,但是为斗殴活动提供武器装备、情报信息或者其他形式援助的犯罪行为;4.对于多次发生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事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聚众斗殴罪在东莞区域内的惩治与裁决,我们需要参考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聚众斗殴事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与者,应判处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之有期徒刑。然而,如此详细的量刑标准还需综合考量罪行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多元化因素。

针对聚众斗殴罪未遂问题的判断,主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行为人须有为组织、策划、指挥以及直接参与聚众斗殴行为的主观意愿;第二,行为人具备进行斗殴行为的明显意图,然而却因为受意志之外因素影响而未能顺利完成该行为,例如遭遇制止、对手未能及时到场、或是由于个人实力不济等等;第三,在整个事件中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也没有导致严重的损害结果产生。

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定性标准的界定如下:首先,公然无视法律及社会道德规范,对公共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是聚众斗殴罪的核心特征;其次,当参与斗殴的人员众多且规模较大,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时,也应被视为聚众斗殴罪;再者,若在公共场所或交通枢纽等重要地点发生聚众斗殴事件,并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最后,如果斗殴过程中出现持有武器的情况,则更应该被视为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关于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通常来说,聚众斗殴罪并不具有未遂形态,因为一旦双方真正开始斗殴,便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因此,一旦双方已经开始实施斗殴行为,那么犯罪即被视为既遂,而在斗殴之前的所有行动都属于预备行为。这包括了参与者将其召集到斗殴地点,直到双方摆开阵势准备斗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