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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没有明确交付日期是多久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卖方有责任遵循双方所商定的交期来向买方交付商品。在约定了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在此期间任意一个时刻交付标的物;而在未设定交付期限的前提下,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交付期限为:
首先,若买卖双方并未就交付期限作出明确定义或者对此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需依照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惯例来确定交付期限。
其次,若双方均未对交付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或者无法从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中找到答案,那么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履行交付义务,同时买方亦可随时要求卖方履行交付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给予彼此足够的准备时间以确保交付工作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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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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