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初次萌生且实实施行了
抢劫犯罪行为;
犯罪初犯身份;实施犯罪未能成功;所掠取的财物价值相对较低;非法获取的收益也相当有限;并未导致任何
人身伤害,也没有发生其他严重的负面后果;犯罪人始终表现出一种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在整个
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所扮演的角色是次要的、从属的,甚至是被
胁迫参与其中的;并且,犯罪人还曾试图阻止更严重的犯罪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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