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及到遭受恶意谩骂或
侮辱后是否可以进行
司法诉讼之问题,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公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之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却并非普遍存在。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只有当上述言语行径对个人尊严与名誉造成严重且深远的损害,甚至构成
刑法所认定的
犯罪时,法院方才有理由接受
当事人的
申诉并启动
立案程序,依法追究侵害人的
刑事责任。在正式
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原告人务必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可以充分证明其遭受过侮辱的原始
证据,同时提交内容详实完整的
起诉状,前往法院办理
立案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所有主张的事实都必须得到有效的证据支撑和证实,否则将承担
败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确
保证据充足且毫无争议之后,再向法院
递交相关申请。就本案例而言,我们认为采取非
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或许更为适宜。原因在于,由于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法院很可能无法予以立案审理。即使勉强得以立案,若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合理、充分的标准,则极有可能再度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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