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在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始终未能联络到
被执行人和其亲属,这便表明被执行人和其
家庭成员并未居住于此间房屋之内,而是居于别处。因此,无法证实此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宅,故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强制执行。
2、倘若该房产确系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的唯一住宅,法院仍然有权依法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与公开拍卖,以合法手段处理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执行额度范围内将作为执行款交付给
申请执行人,而剩余部分则需扣除执行所需费用以及评估、拍卖、公示等相关费用之后,再交还给被执行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