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因
交通肇事而导致的
逃逸行为,现行保险业政策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作出理赔处理,而针对商业险部分则不予
赔偿。
首先,在涉及到交强险时,相关法律
法规并没有将
肇事逃逸明确划归为保险公司的
免责事由之列。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
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逃逸行为的情况,只要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其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所产生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自身的全部
赔偿责任,这无疑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一项无效的条款。除了车辆维修费用之外,受害方还可依法请求人身
损害赔偿。在出现交通事故且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均需履行理赔义务。需要注意的是,
赔偿标准必须合理合法,若
受害人提出的
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则须由
肇事司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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