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公司法》所调整的范围内,存在着诸多涉及到
经济犯罪行为的案例,具体如下:
首先,虚构应付账款,以此来加大企业的
债务压力;
其次,虚拟设置
股权,以达到降低购入国有股股权所需的资金成本之目的;
再次,夸大或虚增坏账科目;
第四,对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隐匿处理,从而降低公司的资产净值;
最后,通过采取
虚假合作投资等手段,躲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进而实现将盈利项目及利润转移至其他场所的非法企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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