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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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如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其个人应承担的债务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者,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该股东将被强制要求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据此,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这位股东,请求他承担起连带责任,以弥补公司无法偿付的债务。

股东可向公司提供资金援助。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且能证明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出借人可申请将其纳入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应批准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对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借贷如非用于企业运营,视为个人债务;若用于企业并使企业受益,企业可能需承担还款责任。但仅凭股东个人借款行为,不能直接起诉企业偿债。需结合借款用途和企业受益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企业偿债义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章程有规模等限制须遵守。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等决议,其不得表决。借贷可视作担保,依章程。是否需股东担保同意,看章程规定和是否涉股东或实控人。章程有规定或涉股东就须,否则或无需。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须遵守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同意和法定程序。借款应有明确期限,专用于合规业务,不得替代出资。公司内部借款给员工用于生产经营的,如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有效。借款双方应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股东借款不能抵充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