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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耕地建养殖场是不是违建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13人
律师解析:
在自家的耕地上修建养殖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行为,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若该块耕地属永久性基本农田范畴,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建造活动皆属非法;
这是因为,基本农田的用途以粮食作物、棉花、油脂、蔬菜等种植业为主导。
其次,若该块耕地并非永久性基本农田,那么在满足当地规划及相关审批要求并取得合法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养殖场的建设工作,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含养殖场在内)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必须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协议;
同时,在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情况下,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有责任对所占耕地进行复垦。
因此,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在耕地上兴建养殖场,很可能会被视为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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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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