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满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之下,小型制造工坊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产品销售。
2、县级及以上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以及食品摊贩进行综合管理与整治,提高服务质量并实现统一规划,以此来改善他们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与支持这些单位通过改良生产经营条件,逐步转向集中交易市场、商铺等固定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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