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在具体数额分配原则如下所示:
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生活水准这两方面的因素来加以确定;
其次,对于有稳定非
工资性收入的父母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抚养费用通常由月总收入的20%至30%构成。而在同时
抚养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情况下,该支付比例可以适度予以提升,但是通常不能超出月总收入的50%;接着,倘若没有固定的薪资收入,用于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便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等行业中的平均收入,在此基础之上,再按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予确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月总收入中对应的20%至30%部分作为抚养费;
最后一点,承担抚养义务的期限通常会延续至子女年满18岁为止。若子女达到16岁且已经历了加入劳工队伍这一人生阶段,并能够维持家庭基本生存条件的话,则他们的父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支付抚养费。还有将要步入成年期的子女若尚未拥有足够潜力独立生活,他们的父母又具有提供经济援助的能力,那么他们仍然应该承担起抚养他们的责任。还有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夫妇
离婚后,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当,子女的成熟程度相同,抚养费用的支出大致一致。在这种情形下,由双方各自负责抚养一名子女,彼此无需再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一方的经济状况远胜于另一方,或者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无法与另一方对等,即便他们已分别抚养一名子女,另一方仍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
此外,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明确规定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并且不需互相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某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遭遇重大开销,比如身患重大疾病等,此时可以通过直接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这些重大花销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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