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面临
诉讼之后,
当事人仍有机会与对方展开协商程序。以下为具体步骤:
1.若各方当事人均愿在自愿接受调停者的指引下,案件争议点上并无疑虑,
证据得以确凿,是非分辨清晰明了,无需进行深度调研取证等繁琐工作,那么此时,人
民法院便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由
审判人员或是合议庭主持调解工作,亦或应地制宜,即刻展开;
2.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各当事人及
证人进行简略通知,以便其能出席出庭;
3.在各方就调解内容达成共识之后,人民法院须确保对调解协议形成完整记录,即制作调解文书;
4.这份调解文书需详细阐述
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调解成果;
5.该份调解文书应当经审判员,书记员共同签署确认,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随后正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6.在收到调解文书后,当事人应当尽快予以认可并进行盖章确认,以使调解文书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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