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违约金与损失
赔偿能否同时加以主张及其相互间适用关系的探讨,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区别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是在
合同当事人并未订立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
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援引损失赔偿作为
救济途径。
由于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此理论上也无可能出现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主张的现象。
其次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少于其实际所受损失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但是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话,那么他们依然有权利在这块违约金金额之外,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只需注意总的
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罢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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