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和处理执行异议的期限为:异议审查15日内,异议办理1个月内。法院收到异议后,办事人员应在15天内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通常1个月内完成审查。如需延长时间,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前3天向上级领导申请。

执行异议诉讼的时效性规定为收到裁定书后的15日内。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此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旨在解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争议,由执行法院依法审理。此规定对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执行期间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3人撤销之诉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本质是不同的以及4个的主体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第3人称的价值是是属于一种新的救济程序,而案外人执行异业是属于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上属于新诉,但案外人执行异议属于特别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并没有特别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需要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对于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么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只要理由合理、合法,就可以受理自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