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审理和处理
执行异议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
应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的15日之内;
2.完成办理执行异议的期限:
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及
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
当法院收到执行异议时,负责该事项的办事人员将在接收到异议资料以及相关的执行案件档案之后,于15天内在完成对标题所述事项的审查以及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工作,本院通常会在1个月内完成。
如有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办事人员应在期限结束之前的3天内向上级领导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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